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提升执法效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法治观念。
案例一
武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5日,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烟囱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39.2㎎/m³(排污许可证标准≤30㎎/m³)、二氧化硫浓度为315.2㎎/m³(排污许可证标准≤150㎎/m³),属于超过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烟囱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龙岩市武平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2.81万元。
案例二
新罗区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5日,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罗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8条炭黑生产线,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现场堆放有原料及产品,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生产车间视频监控显示,该公司在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期间有进行生产。属于“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00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