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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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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提升执法效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四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法治观念。

  案例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查处某公司

  无证排污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发现某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24年3月14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14种情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无证排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4297元。

  该公司检查时呈生产状态

  该公司检查时排污许可证未下发

  案例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查处某公司未将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某公司企业信息中“点位信息”界面内容缺项,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材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该公司于5月24日检查后,及时将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材料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规定,考虑到该公司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天及时将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材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材料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该公司于5月24日检查后,及时将在线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材料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