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提升执法效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五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法治观念。
典型案例一:龙岩市连城县新泉镇林国村某山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近期,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连城局)接新泉镇政府报告,称该镇林国村某山场内有人员疑似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新泉镇政府已要求涉事人员停止焚烧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值守,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接到消息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赶赴现场调查。经查,该焚烧点露天堆放灰色粉状原料两堆,堆放地面未硬化,面积约80平方米;现场建设有焚烧道一条,焚烧道上有已烧过的灰黑色粉末,地面未硬化,搭盖一个简易的铁棚,现场弥漫焚烧塑料味道。堆料点和焚烧道占地约200平方米,焚烧点周边为林地,现场有工人两名。根据调查情况,连城局初步认定该焚烧点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于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报送连城县公安局和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连城县公安局随即派人对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并对工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司法鉴定,现场未焚烧的灰色粉状原料及焚烧道上有已烧过的灰黑色粉末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未焚烧的灰色粉状原料共计22.81吨,焚烧道上有已烧过的灰黑色粉末物质共计28.05吨,两类物质总计50.86吨。

现场露天堆放的灰色粉状原料

焚烧道上有已烧过的灰黑色粉末

司法鉴定人员布点采样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连城县新泉镇林国村某山场焚烧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连城局已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连城县公安局予以刑事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典型案例二: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原鑫源煤矿工业广场
非法处置废电容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近期,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线索,反映永定区抚市镇协兴村原鑫源煤矿内疑似存在非法处置电容器场所。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到达线索反映地点时,现场已无作业人员,执法人员通过手电探照发现了独立的闷烧工段、破碎工段和熔炼工段。因夜间不便开展现场勘察,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属地乡镇工作人员轮流值守保护现场,并按程序将案件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会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法人员在市生态环境局专家指导下,对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该非法处置电容器场所共有焖烧、破碎、熔炼三个工段,焖烧工段有焖烧炉2个,现场地面散落少量未焖烧过的废电容器元件,其中一个焖烧炉内有大量废电容器元件;破碎工段有破碎机2台,现场有4.5吨袋经焖烧后破碎的废电容器碎片渣,场外露天堆放有大量焖烧产生黑色粉末残渣;熔炼工段熔炼炉1台,铝(锌)灰分离机1台,现场有17堆铝锭(每堆43根铝锭)及30根铝锭散落在地面,2堆废电容器碎片渣、1吨袋废电容器碎片渣在地面堆放,场外龙马车内有半车厢的电容器碎片渣。
经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对现场含废电解电容的固体废物进行认定,确认其为废弃含电解液电容器,系900-045-49类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场所无相关经营资质等手续,处置废电容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永定区抚市镇协兴村原鑫源煤矿工业广场内非法电容器处置场实施查封措施。
经过磅称重,现场查获的废电容器(含废电解电容的固体废物)共4860kg,废电容器碎片渣23袋共10780kg,铝锭(条)761条共14780kg。该场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已超3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龙岩市永定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作出立案侦查决定,目前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典型案例三: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查处郑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去年年底以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陆续接到数起反映漳平市东坑口、闽西南、桂林一带夜间臭气问题投诉及网络舆情。在梳理归集前期调查处理信访投诉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线索基础上,3月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抽调精干执法人员分组开展地毯式集中攻坚排查。3月8日下午在桂林街道厚福社区瑞都村方向深山腹地处发现一处无证利用地埋管道鼓风高温烘烤加工提炼废弃物加工点,发现时该加工点堆存物正被转移,当天已用货车转移4车到另一处废旧砖厂暂存。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漳平市政府副市长和生态环境局领导报告,并请公安部门派员协助控制现场、介入调查。
经连夜询问,初步得知该加工点系当事人郑某从2023年2月4日起,用大卡车陆续从广东省运输4车共计120吨左右的黑色粉末状废弃物到漳平深山中进行焚烧提炼加工。3月8日,生态环境局联系第三方公司对两处固体废物堆存点进行初筛采样监测,同时督促指导属地街道用塑料膜对恶臭物质进行覆盖,用车辆封堵山路,并派人加强巡查、看管,保护现场,以防止涉案物质丢失、现场被破坏。3月13日的检测报告显示两处固体废物堆存点样品中镉浸出毒性超过标准限值,初步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收到鉴定报告后,3月17日龙岩市漳平生态环境局联合漳平市公安局、检察院等多部门共同见证司法鉴定取样、称重并转运至规范场所妥善保存的全过程。经司法鉴定,加工点及转移堆放点两处涉案物质合计74.53吨,均属于危险废物。


加工点现场及航拍照片


采样及转移危废现场照片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有关规定,郑某非法加工危废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本案相关材料已移送漳平市公安局予以刑事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