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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8-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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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提升执法效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督促警示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

  典型案例一、上杭县聚源石粉厂恶意违法案

  案情简介

  上杭县聚源石粉厂2022以来先后因固废露天堆放、废水超标排放、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025年1月份,黄潭河下游乡镇交界断面发现氟化物超标,经溯源排查发现上杭县聚源石粉厂因管道破损导致生产废水溅出通过雨水沟排入黄潭河,经对雨水边沟残留水采集水样氟化物46.7mg/L,超标3.67倍,副产品细砂堆放区域渗滤水未经收集直接流入黄潭河,经对地面残留废水采集水样氟化物35.6mg/L,超标2.56倍,该厂涉嫌通过暗管、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查处情况

  鉴于该厂多次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该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我局对该厂配电柜、酸卸口等设施进行查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该厂停产整治,同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该厂处15.6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二、邹致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3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邹致达承租的连城县莒溪沈君发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菜猪舍旁污水收集沟堵塞,有部分清洗废水溢流至下方雨水沟,废水经雨水沟排至下方原氧化塘旁水沟;原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接入氧化塘的白色PVC管道断开,废水从断开处排出,排入下方水沟,最终排入小莒河。监测站技术人员在该养殖场菜猪舍旁污水收集沟下方雨水沟、原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接入氧化塘的管道断开处分别采取水样一瓶,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菜猪舍污水收集沟下方雨水沟水样化学需氧量为1.96×10³mg/L、氨氮为251mg/L、总磷为33.1mg/L,原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接入氧化塘的管道断开处水样浓度化学需氧量为502mg/L、氨氮为311mg/L、总磷为31.5mg/L,以上数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邹致达处以罚款11.69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监测技术人员对菜猪舍旁污水收集沟下方雨水沟采取水样

  

  监测技术人员对原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接入氧化塘的管道断开处采取水样

  典型案例三、龙岩市上杭县祥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并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上杭县祥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9日对车牌号为闽F3****和闽FG****车辆检测时明显冒黑烟,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范要求对车辆停止检测,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测)报告。

  

  被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