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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金荣达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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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环罚〔2025〕186号

  福建金荣达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3107271680

  法定代表人:童作雄

  地址:长汀县南山镇邓坊村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14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由龙岩市长汀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及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汀环监〔 2025 〕第J023号),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外排生产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64mg/L,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总磷排放限值(0.5mg/L)的0.2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1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页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排放去向邓坊溪为Ⅲ类水体,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5mg/L;

  3.2025年8月18日由龙岩市长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汀环监〔 2025 〕第J023号),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水超过排污许可证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2025年8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艾洪江承认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违法事实;

  5.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厂长艾洪江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厂长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6.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节选页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

  7.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与福建博达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合同,证明你公司2025年的在线监控设施已由第三方验收并进行运行维护;

  8.2025年8月20日提取自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截图,证明你公司日排放量原始数据情况(8月14日累计流量为6659吨/天);

  9.2025年8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2025年8月2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移动执法系统截图一张,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1.2025年8月27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提供购买鱼苗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正在主动配合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12.执法人员执法证、检测人员采样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采样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 2025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

  

  环罚事告〔2025000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裁量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鉴于你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与我局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提供购买鱼苗的收款收据、增殖放流的照片,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及第四款“对符合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数额一般不超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在裁量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罚款数额叁万零捌佰元整(¥308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千贰佰元整(¥1232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