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环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永定区鑫华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54318364H
地址: 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高车坝
我局于 2025年 10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当日13:40至15:30对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10月23日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DHJ25034)显示:颗粒物折算浓度为43 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265.5 mg/m³,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限值30 mg/m³)的0.43倍、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排放限值150 mg/m³)的0.77倍。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图片)、现场勘察平面图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情况;
2.《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节选)及其修改单一份、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一份,证明你公司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许可排放限值;
3.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YDHJ25034)一份,证明你公司隧道窑外排废气监测结果超标;
4.2025年10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平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25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平承认存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6.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五)大气污染物防治类序号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罚告〔2025〕000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裁定罚款金额为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鉴于你公司与我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履行在周边生态脆弱区种植价值6000元的树苗,并做好后期管护责任的义务),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在裁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6000元的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