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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2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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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环罚〔2026〕38号

  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583CB5K

  地址:龙岩市武平县城厢镇金桥村上三角铺16号

  生态环境部于2025117日对你公司开展二噁英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并出具了《监测报告》(华环检测字[二噁英]2025第285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1#垃圾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中二噁英类毒性相当量质量浓度均值为0.32ngTEQ/m³,超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二噁英类排放限值2.2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7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单位对你公司1#炉外排烟进行了二噁英排放排放监测的情况;

  2.2025年11月7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执法照片并制作了现场勘察附图,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采样监测情况;

  3.2025年12月30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包爱锡提供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页,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二噁英排放应当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2025年11月7日由生态环境部组织技术单位对你公司开展的二噁英污染物排放监测所出具的《监测报告》(华环检测字[二噁英]2025第285号),证明你公司1#垃圾焚烧炉废气处理设施中二噁英类毒性相当量质量浓度均值为0.32ngTEQ/m³,超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二噁英类排放限值2.2倍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月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包爱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副总经理承认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焚烧排放污染物中二噁英超标这一违法事实;

  6.2026年1月16日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包爱锡与我局磋商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证明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环境影响;

  7.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8.由龙岩市执法人员提取自政府信息公开网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及附件,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废气二英为有毒有害物质;

  9.2025年12月30日由生态环境部提供的《监测报告》(华环检测字[二噁英]2025第285号),证明你公司1#垃圾焚烧炉外排废气每小时烟气流量;

  10.2025年12月30日由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你公司所在区域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2025年12月30日、2026年1月8日由武平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包爱锡和总经理秘书廖诗胜分别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2 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罚告〔2026〕00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