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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永定区福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1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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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环罚〔2026〕32号

  龙岩市永定区福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8AGF15

  地址: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桥河村桥一组78号

  我局于202512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焙烧窑南侧的原料堆场露天堆放污泥(占地面积约100㎡,高度约2m),污泥呈黑色夹杂白灰色半干状,污泥堆放地无防渗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 12月1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污泥且堆放区无防渗措施的情况;

  2.2025年12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霖提供的《仙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委托协议》,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污泥的污泥来自莆田中环水务有限公司(仙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

  3.2025年12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取莆田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页,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污泥为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4.2025年 12月1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1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霖承认公司焙烧窑南侧的原料堆场露天堆放污泥这一违法事实,且该违法行为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

  5.2025年12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霖提供的《仙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委托协议》及污泥处置运费凭证,证明你公司现场露天堆放的污泥违法所得约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整(¥23580);

  6.2025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霖提供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龙岩市永定区福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福缘煤矸石综合利用及水泥添加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2025年12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8.2025年12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出现的违法行为未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

  9.2025年12月1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霖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10.2025年12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8日与我局磋商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于2025年1月30日提供了购买苗木发票;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态度和愿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生态修复的意愿;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 2月 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罚告〔2025〕00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九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整(¥23580);

  2.处罚款人民币拾柒万玖仟元整(¥17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