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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龙岩市盛标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2-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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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市环责改〔2026〕00002号

龙岩市盛标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E3JCA807

  法定代表人: 林龙标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美山村沙和南路23号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洗沙尾泥,仅与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签订洗沙尾泥购销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且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洗沙尾泥)交由叶某运输、处置,未核实叶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一步调查发现,叶某将你(单位)洗沙尾泥部分运送至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处置、利用,经核实叶某和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1月19日,由我执法人员分别对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相关负责人、运输员叶某、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相关负责人及你(单位)股东兼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现场管理人等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提供的《粘土(洗沙尾泥)材料收货台账统计》、你(单位)提供的泥浆(洗沙尾泥)出厂结算明细,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将部分洗沙尾泥交由个人叶某转运至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

  4、你(单位)与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现场负责人、股东兼现场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洗沙尾泥为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格的受托方处置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 2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