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环罚〔2026〕 36 号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盛标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龙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2MAE3JCA807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美山村沙和南路23号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洗沙尾泥,仅与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签订洗沙尾泥购销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且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洗沙尾泥)交由叶某运输、处置,未核实叶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一步调查发现,叶某将你(单位)洗沙尾泥部分运送至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处置、利用,经核实叶某和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2月3日至2026年1月19日,由我执法人员分别对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相关负责人、运输员叶某、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相关负责人及你(单位)股东兼现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现场管理人等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由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提供的《粘土(洗沙尾泥)材料收货台账统计》、你(单位)提供的泥浆(洗沙尾泥)出厂结算明细,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将部分洗沙尾泥交由个人叶某转运至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
4、你(单位)与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新罗区金福顺新型建材厂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兼现场负责人、股东兼现场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洗沙尾泥为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 2月 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事告〔2026〕00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类序号28”,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7000元(贰拾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