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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2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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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市环责改〔2026〕 00005

  当事人名称: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书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UW8275H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颜中村内田路18号

  我局于2026年 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设4栋肉牛养殖繁育舍、1栋饲料加工房、5个污水处理站池子等设施,尚未购进牛种进行养殖繁育,你公司《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编制但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及由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属于名录中第三、畜牧业 03牲畜饲养 031,开工建设前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书洋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林书洋承认你公司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的违法事实;

  4、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6年3月30日,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位于新罗区适中镇颜中村的资产市场价值评估结论报告书》森海评〔2026〕097号),证明你公司该项目评估价值为¥904.400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