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市环罚决〔2026〕00005号
当事人名称: 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书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UW8275H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颜中村内田路18号
我局于2026年 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设4栋肉牛养殖繁育舍、1栋饲料加工房、5个污水处理站池子等设施,尚未购进牛种进行养殖繁育,你公司《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编制但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及由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会专家组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属于名录中第三、畜牧业 03牲畜饲养 031,开工建设前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书洋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林书洋承认你公司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肉牛养殖繁育基地项目的违法事实;
4、2026年3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2026年3月30日,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福建颜三林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位于新罗区适中镇颜中村的资产市场价值评估结论报告书》森海评〔2026〕097号),证明你公司该项目评估价值为¥904.4005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6年 4月 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事告〔2026〕000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5000元整(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