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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雁翔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6-1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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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市环罚决〔2026〕00007

  当事人1名称:福建雁翔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53YK2XW 

  地址: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71号  

  当事人2姓名: 福建雁翔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潘忠平  身份证号码:352623****5212

  地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郑和路302号郑和小区13座705室

  我局对你公司位于雁石镇的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于2025年6月建成一条胶凝材料生产充填注浆生产线,于2025年8月8日投入生产,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1月28日,由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项目采空区及注浆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已建成的胶凝材料生产充填注浆生产线应配套相应环保措施,但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3、2025年12月3日、12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项目施工方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和法定代表人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胶凝材料生产充填注浆生产线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5年2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标段编号:E3508020801801458001001),2025年11月28日由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并经你公司确认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节选证明该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为你公司

  5、2026年2月27日、3月6日、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葛永强、谢彬、潘忠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上述人员均承认该项目存在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并承认你公司作为项目的代建方和发包人,应对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负责。同时,潘忠平作为你公司该项目的发包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律责任。

  6、2025年11月28日,项目施工方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吴、许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项目施工方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7、2026年2月27日、3月6日、3月24日,由公司提供的葛永强、谢彬、潘忠平林灿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2026年2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福建雁翔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发包人代表的通知》,证明潘忠平为该项目的发包人代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6 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事告〔2026〕00007号)告知你公司及潘忠平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及潘忠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忠平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33000元整(贰拾叁万叁仟元整)

  2.对潘忠平罚款人民币56000元整(伍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及潘忠平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或潘忠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