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市环责改〔2026〕 00006 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雁翔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灿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53YK2XW
地址: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71号
我局对你公司位于雁石镇的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于2025年5月31日开工建设,于2025年6月建成一条胶凝材料生产充填注浆生产线并于2025年8月8日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2月3日、12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方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和法定代表人许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未获得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2026年2月27日,由执法人员调取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该项目属于名录四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6“其他煤炭采选 069,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应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4、2025年2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该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标段编号:E3508020801801458001001),2025年11月28日由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并经你公司确认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节选,证明该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为你公司;
5、2026年2月27日、3月6日、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葛永强、谢彬、潘忠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未获得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并承认你公司作为林坑煤矿治理项目的代建方和发包人,应对林坑煤矿治理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
6、2026年2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2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预算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预算的通知),2025年11月28日由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节选,证明该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676万元;
7、2025年11月28日,由该项目施工方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吴某、许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项目施工方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8、2026年2月27日、3月6日、3月2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葛永强、谢彬、潘忠平、林灿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