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市环责改〔2026〕0004号
龙岩市颜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760426L法定代表人:林琴花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颜中村下炉庵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母三层母猪舍生猪饮水器有一根余水收集管道脱落导致部分生猪饮水器余水经地面漫流,从厂区西南角流入溪流。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上游河道、下游河道及生猪饮水器外排水等3个点位分别采集水样1瓶,共采样集水样3瓶。根据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LJC〔2026〕W003),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猪饮水器外排水总磷浓度为10.2㎎/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总磷:8㎎/L)0.2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2026年3月10日,由龙岩市新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LJC〔2026〕W003),证明你公司外流的生猪饮水器余水超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
3、2026年3月1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岩市颜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承认你公司存在超标外排生猪饮水器余水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琴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