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环保专项活动&环境污染曝光台 > 环境污染曝光台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罗区官坂毛竹废料加工厂)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4-22 17:1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新罗区官坂毛竹废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缪培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12H6X3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福坑村官福坂组鸡麻拢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罗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厂对你厂废气排放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A26HJ0091-2),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值为171mg/m³,超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排放限值0.7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4月1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2份、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及采样监测情况;

  3.2026年4月13日由你厂法定代表人缪培佳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证明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应当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

  4.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新罗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厂对你厂废气排放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A26HJ0091-2),证明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值为171mg/m³,超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排放限值0.71倍的违法事实;

  5.2026年4月13日由你厂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其本人身份证复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厂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