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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罗区官坂毛竹废料加工厂)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6-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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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市环罚决〔2026〕00008号

  新罗区官坂毛竹废料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缪培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12H6X3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福坑"村官"福坂组鸡麻拢

  我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外排废气排放口(DA001)炭化窑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A26HJ0091-2)显示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炭化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值为171mg/m³,超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排放限值0.71倍(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图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执法监测情况;

  2.2026年4月16日由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A26HJ0091-2),证明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值为171mg/m³,超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排放限值0.71倍的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2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缪培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缪培佳承认你厂炭化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超标这一违法事实;

  4.2026年4月22日由缪培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5.2026年4月22日由缪培佳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页、验收检查报告表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所办理的环保手续情况及你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当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³)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使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 6月 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罚告〔2026〕0000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于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捌仟元整(¥10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