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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3-1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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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环罚〔2026〕33号

  龙岩金闽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9714964D

  法定代表人: 洪镇河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村赤米丘

  我局于2025124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将部分选矿尾渣交由个人陈某某贩卖至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陈某某和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均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格。上述处置过程你公司未依法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2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512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项目相关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使用的选矿尾渣是从陈某某处购买,来源于你公司;2.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格;

  3、202512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陈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陈某某确认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使用的选矿尾渣来源于你公司;2.陈某某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格;

  4、2025124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1.你公司承认在上述时间提供选矿尾渣给陈某某2.你公司提供选矿尾渣给陈某某时未核实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3.你公司对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处置选矿尾渣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5、由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相关负责人提供,并由你公司和陈某某确认的《材料进场统计台账(尾矿粉)》,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将部分选矿尾渣交由个人陈某某贩卖至林坑煤矿历史遗留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

  6、你公司与陈某某签订的《合作合同》,证明你公司与陈某某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7、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洪镇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28的规定。我局于20263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事告〔2025〕000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书面表明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