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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5-0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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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龙市环罚〔2026〕00003号

  福建省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37617444A

  法定代表人:李锦泽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新田村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对富溪一级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进行坝体施工,施工基坑内存在积水,水体感官浑浊。基坑底部布设有两根软管及两台抽水泵,软管一端连接河道,另一端与水泵共同置于基坑内,积水可通过软管排入河道。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2月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2月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存在违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3、《龙岩市富溪一级水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1.施工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基坑废水应综合利用不外排;

  4、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锦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我局于20264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市环事告〔2026〕000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三类(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