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龙市环责改〔2026〕0003号
福建省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37617444A法定代表人:李锦泽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新田村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对富溪一级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进行坝体施工,施工基坑内存在积水,水体感官浑浊。基坑底部布设有两根软管及两台抽水泵,软管一端连接河道,另一端与水泵共同置于基坑内,积水可通过软管排入河道。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2月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及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2月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存在违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3、《龙岩市富溪一级水库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1.施工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基坑废水应综合利用不外排;
4、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锦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也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局将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