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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宣传|在线监控环境违法风险清单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5-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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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全面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法典,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面向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送法入企·护航生态”普法帮扶工作,通过精准化普法帮扶,帮助有效防范化解环境违法风险,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下表总结了在线监控环境违法风险清单,供企业对照开展自查自纠,提前排查隐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在线监控环境违法风险清单

风险点

典型表现

法律条文

法律后果

数据弄虚作假

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80条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1108条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等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184条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1086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

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处罚:《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

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处罚:《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

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

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处罚:《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

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处罚:《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1条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予以核实、处理或者反馈。

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处罚:《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2条

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法律条文

  一、数据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80条 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虚假监测、篡改或者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禁止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108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84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86条(节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未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及未如实报告;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6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日起60日内联网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传输数据连续、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17条 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20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0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的;

  (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

  (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21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核实处理后24小时内向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反馈。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1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

  (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予以核实、处理或者反馈的。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22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32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注:本普法清单如与其他有权部门印发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冲突的,以有权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