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全面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法典,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面向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送法入企·护航生态”普法帮扶工作,通过精准化普法帮扶,帮助有效防范化解环境违法风险,筑牢环境安全底线。
下表总结了噪声排放口环境违法风险清单,供企业对照开展自查自纠,提前排查隐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噪声排放环境违法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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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 |
典型表现 |
法律条文 |
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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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违规新建/改建/扩建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
违反:第566条 处罚:第1184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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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噪声污染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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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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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
违反:第176条处罚:第1102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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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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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
违反:第151条处罚:第1107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律条文
一、敏感区违规新建/改建/扩建
第566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第1184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无证排放
第176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 (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六)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七)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八)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运行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110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超标排放
第151条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1107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注:本普法清单如与其他有权部门印发的法律适用条款有冲突的,以有权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