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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宣传|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相关政策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5-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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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相关政策

 

政策释义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轻微违法容错

轻微违法容错,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核心是过罚相当、罚教结合、宽严相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56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企业 / 个人)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整改后,按规定向认定部门或信用平台申请,终止失信信息公示、解除失信联合惩戒、恢复正常信用状态的法定救济制度,核心是惩戒与修复并重、纠错与激励并行。

1.国家发改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12条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 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 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 1 年,最长为3 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行政处罚信息上传“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后,行政相对人可于最短公示期满后申请在线修复,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3.“两书同达”的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同次、同渠道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一次性完整告知信用修复相关权利与办理事项,保障相对人知情权与修复权。

扫码入企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现场行政检查时,须按照“入企检查必亮码、企业扫码知详情”的原则,使用“闽执法”进行检查备案,生成检查二维码,检查码必须向企业出示,符合要求的方可入企检查。企业可扫描检查码查看本次检查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检查事项等信息,保障企业的知情权。

1.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行 “扫码入企” 工作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含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均须实行“扫码入企”。以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检查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

严格落实涉企检查报批、信用分级监管与“综合查一次”;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扫码入企”和“一表通查”,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