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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2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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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对龙岩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初步采样分析(即初步调查)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或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调查活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其他地块视情况进行抽查。 

  (一)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地块”)。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组织实施 

  (一)按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调查单位在现场采样前,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地块资料提交至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地块资料包括:地块基础信息(附件1)和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含采样方案,并加盖调查单位公章)。

  (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调查单位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后,及时交办给第三方机构或直接组织专家,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对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检查的调查单位。

  (三)被检查的调查单位应立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并及时将改正情况及相关作证材料反馈给监督检查人员。

  (四)被检查的调查单位必须在全部问题改正完成,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复核无误后,方能进入下一环节的调查工作。

  三、结果运用 

  (一)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在调查报告评审时,将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二)实施监督检查或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程序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国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土壤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开展。如因填报信息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和评审工作,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在受理评审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通过评审的报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专家复核工作,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基础信息表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