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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区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14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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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防止秸秆焚烧污染,守护好美丽蓝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我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起草依据,于2021年9月年印发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龙环〔2021〕115号)。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因此,需对《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秸秆焚烧管理要求以及我市职能部门的分工调整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区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7月24日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同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上杭县、连城县提出了反馈意见,社会公开征求和其余部门均无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对反馈意见16条进行认真对照、分析,共采纳意见13条,不采纳意见3条,最终形成《通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提出了秸秆禁烧区禁烧管理的四个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本县(市、区)秸秆禁烧区禁烧工作负总责,落实统筹协调、执法监管、经费保障等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禁烧区禁烧工作机制。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巡查、统一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复考核、加重镇(街)负担。各乡镇(街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宣传引导等工作职责,将秸秆禁烧区禁烧巡查纳入现有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实施,充分发挥网格员发现、报告和劝阻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秸秆露天焚烧现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要求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应急、消防等部门既要主动履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调推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要求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充分运用各领域执法处罚条款,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分类处置秸秆焚烧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执法监管落地见效。

  (四)拓宽宣传渠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求把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作为工作重点,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各类新型媒介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焚烧秸秆的处罚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效果。同时,要畅通“12345”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秸秆焚烧现象,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