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统一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明晰执法权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派出机构新罗、永定、上杭、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生态环境局,在各自行政区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备案。
二、2026年8月15日前,各派出生态环境局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办理、尚未结案的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案件,仍按原执法主体名义继续办理至案件结案。
三、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
四、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应按要求配套完善年度执法计划、涉企检查规范等各项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独立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所有执法案件按要求纳入“闽执法”平台办理,确保执法工作承接有序、规范高效。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