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2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上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河长办配合,对全市入河排污口再行认真梳理,找准薄弱环节并提出末端截流整改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入河排污口分布、类型、排污状况等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龙岩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分类整治方案”)。
二、基本情况
2019年,根据职责调整,入河排污口相关工作由水利部门移交至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调整后,我局组织各县(市、区)对水利部门移交的474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排查核实,经各地排查核实,全市共476个入河排污口(县级核实新增2个排污口)需开展整治。2020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龙岩市入河排污口和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20〕16号),各县(市、区)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于2020年底完成了476个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1年2月,龙岩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印发《龙岩市2021年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开展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21年底共排查出618个入河排污口。
截至2021年底,各县(市、区)均已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全市共1094个(包括2020年完成原水利部门移交、自查的476个和2021年排查的618个)入河排污口(详见附件3)需开展整治。经各县(市、区)自查,现已整改完成769个,剩余325个正在开展规范化整治。
三、起草依据
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47号修订)
3.《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
5.《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水水政〔2018〕27号)
6.《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水〔2019〕11号)
7.《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试行)》
四、主要内容
分类整治方案分为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分类整治、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流域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确保地表水国、省控断面水质目标稳定达到考核要求,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是水陆统筹,以水定岸。二是明晰责任,严格监督。三是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四)主要任务
2022年6月底前,各地政府组织力量对2021年全市618个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成果进行验收;7月底前,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12月底前完成187个入河排污口整治。2023-2024年前完成全市流域范围内所有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结合整治完成情况,对排污口整治实施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化整治,建立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纳入环保日常监管。
(五)实施分类整治
1.入河排污口分类(国家生态环境部最新确定的分类方法)
根据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入河排污口分为四种类型: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
2.明确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3.分类整治
结合我市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地貌类型、亚热带季风型气候和所在流域水文气象为雨季长、雨量大、强度大易造成河水暴涨暴跌等特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主要以前端治理为主、后端治理为辅,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主要开展五大类排污口整治:
(1)取缔类排污口整治。主要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
(2)工业类排污口整治。①布局在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现有排放口均予以合并清理,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个园区原则上只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的尾水若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影响下游考核断面水质)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户取水安全的,应根据河湖水质情况、改善要求以及处理设施排放量变化等情况开展提标改造工程或因地制宜建设尾水人工湿地,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尾水资源化利用。②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存在多个排放口的应进行合并,确需设置多个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应开展设置论证。③特定行业(包括重污染行业)应配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④矿井、尾矿库排污口原则上1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污水收集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⑤雨洪排口按照“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要求,有序推进管网分流制改造。对已完成分流制改造的管网,强化日常管理,实现“晴天不排水,雨天无污水”。短期内无法完成分流制的合流制管网,要建设调蓄设施,开展截留井改造,增加截流倍数以及扩大污水处理厂调节池等方式,减少溢流污染,并逐步推进分流制管网改造。鼓励在调蓄设施中增设沉淀等预处理、溢流入河排口增设吸污植物景观或湿地等截污设施。
(3)城镇污水处理厂类排污口整治。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并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在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后均予以合并清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的尾水参照园区提标改造工程或因地制宜建设尾水人工湿地的方法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进达标尾水资源化利用,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
(4)农业类排污口整治。①采用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资源化利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②对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厂、畜禽养殖场原则1个排污单位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可参照工业企业类排污口进行管理,并开展规范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若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影响下游考核断面水质),应根据河湖水质情况、改善要求以及处理设施排放量变化等情况开展提标改造工程。
(5)其他类排污口整治。①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原则上1个排污单位只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现有排污口尾水要通过氧化塘、吸纳地、植物缓冲带等间接排放方式或采用粪肥还田方式,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污染物。②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原则上不设置直接入河排污口,要对现有排污口实施改造,通过增加湿地、植物缓冲带等间接排放方式,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污染物。鼓励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稻渔综合种养,推广实施池塘循环水养殖技术。③大中型灌区排口设置氮磷拦截沟,尾水净化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降低入河水质的浊度和氮磷污染物,做到 “达标”排放。④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散排口,在实施雨污分流后污水应纳尽纳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确实无法纳管的,对于分散距离远,排污量大的排污口单独设置小型可移动式处理设备处理;对于间距较小,全部为污水排水,有条件集中收集处理的排口,统一就近收集后设置小型可移动式处理设备处理,出水达标排放或回用于绿化浇灌,超量部分可直接进入河道。⑤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应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合理选择、灵活组合“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清理合并,对污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污水管网建设和截污工程逐步封堵原有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并通过活水工程,打通断头河,畅通村庄河沟、池塘等区域小微水系,增加源头活水,进一步优化水利枢纽工程调度,维持重要河流生态基流。⑥港口码头排污口,原则上1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部门协作;三是积极谋划项目;四是落实资金保障;五是强化综合执法;六是定期调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