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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1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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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11份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关于应用区域规划环评成果简化项目环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环〔2018〕574号);

  2.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  龙岩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环〔2019〕15号);

  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龙环〔2019〕221号);

  4.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试行)(龙环〔2019〕309号)

  5.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管理的函(龙环函〔2020〕1号);

  6.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措施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龙环〔2020〕39号);

  7.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环〔2020〕119号);

  8.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6个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环〔2020〕120号);

  9.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4个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环〔2020〕170号);

  10.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龙岩市“长空亮剑”大气污染强化监督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环〔2021〕92号);

  11.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的通知(龙环〔2021〕126号)。

  上述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